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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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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  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公共停车场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(kēxué)设置?合肥(héféi)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有(yǒu)了新解法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(réndàchángwěihuì)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
  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(zhìdìng)条例列为立法实施(shíshī)类项目,多次(duōcì)实地调研(diàoyán)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“小切口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
  条例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作出规定,旨在规范交通秩序(jiāotōngzhìxù)、改善交通环境,助力(zhùlì)城市高效能(gāoxiàonéng)治理、提升群众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(yú)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(réndàchángwěihuì)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
  优化车位(chēwèi)供给体系

  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日益凸显。条例(tiáolì)的诞生,源于(yuányú)对这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。

  解决停车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(gōngjǐ)是首要破解方法(fāngfǎ)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(guīhuà)建设、政策扶持的(de)引领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(kōngjiān)建立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
  条例要求(yāoqiú),实施城市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。加强新建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(lìyòng)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、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(gǎijiàn)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(lùqiáo)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
  新能源(xīnnéngyuán)车主的(de)停车要求也得到了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内容(nèiróng)。新建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(huòzhě)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
  倡导公众绿色(lǜsè)出行

  解决停车(tíngchē)难问题,除了从停车位的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(yīngdāng)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,引导市民选择绿色(lǜsè)出行方式。对此,条例(tiáolì)规定,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
  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、开车等(děng)形式接驳(jiēbó)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成为车主(chēzhǔ)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
  群众的需求就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(yǔ)公共交通有效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(chéngshì)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(kèyùnzhàn)以及公交枢纽(shūniǔ)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
  动态调整(tiáozhěng)路内泊位

  增设路内停车(tíngchē)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给道路交通和(hé)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(yālì)。此外,在立法征求意见时(shí)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立法者的智慧。

  立最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就路内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(diàoyán),赴石台路、罍(léi)街(jiē)公园停车场等处实地察看,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(le)解决方案。

  条例规定,设置机动车(jīdòngchē)路内停车泊位应当严格控制总量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(jiànlì)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(qíngkuàng),减少或者增加(zēngjiā)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
  停车(tíngchē)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道路(dàolù)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。

  但是,在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(jīdòngchē)公共停车(tíngchē)场周边一定范围等(děng)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同时,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(jíshí)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
  建立管理(guǎnlǐ)服务平台

  公共停车场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等(děng)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分散、权责界定不(bù)清晰、乡镇(街道(jiēdào)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
  对(duì)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了投诉举报处理机制(jīzhì),市、县(市)区城市(chéngshì)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
  在加强停车(tíngchē)场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(fúwùpíngtái)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(shùjù)接入规范,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
  在停车收费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(de)机动车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(tíngfàng)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、轨道交通(guǐdàojiāotōng)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
  条例(tiáolì)对制定措施(cuòshī)推动共享停车(tíngchē)作出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(kāifàng),通过协议实行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(bànshìchù)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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